要问一个司机
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
车还在,油没了
油加满,车没了
车在,油满,然而
2024年
达州市有16人被终生禁驾
一起来看看曝光名单
高山(男,仁寿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1121********3519,准驾车型C1E。2023年06月29日21时05分,高山驾驶川Z7X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鲜渡至蓬安汉塘公路有庆镇九龙村八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高山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东(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35,准驾车型B2E。2023年06月17日02时53分,刘东驾驶川SUJ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巴人大道金庭苑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刘东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肖剑(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6395,准驾车型C1。2023年10月26日06时29分,肖剑驾驶川SSF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210线1835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肖剑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沈家毅(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4611,准驾车型C1E。2023年12月11日06时55分,沈家毅驾驶川SRM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渠县渠江街道融合街渠县外国语小学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沈家毅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唐卫(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7817,准驾车型C1E。2022年12月11日18时25分,唐卫驾驶粤SW2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磐石镇李家渡村9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唐卫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潘高云(男,蓬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2926********0879,准驾车型A2。2024年01月15日02时40分,潘高云驾驶川SD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18国道2084km+550m(渠县中滩镇五四社区十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潘高云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贾力立(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3314,准驾车型C1。2023年09月23日00时20分,贾力立驾驶川S28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204省道316km+500m(渠县贵福镇新店村)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贾力立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邱越川(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4675,准驾车型C1。2022年04月14日01时42分,邱越川饮酒后驾驶川S00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渠南街道渠州大道中段烟草公司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邱越川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向仕平(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5X,准驾车型E。2023年02月14日12时47分,向仕平饮酒后驾驶川S8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汉县琦云西路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向仕平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郭明刚(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1858,准驾车型C1。2023年03月25日21时46分,郭明刚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大竹县318国道2035km+700m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郭明刚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永建(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685X,准驾车型C1。2023年11月18日22时58分,张永建醉酒后驾驶渝DNN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环城路原复兴镇凤翔街路口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张永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章洪(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7730,准驾车型C1。2024年03月11日20时40分,陈章洪醉酒后驾驶闽E26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华景至白马3km+100m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陈章洪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赵富财(男,通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1598,准驾车型E。2023年04月01日19时30分,赵富财醉酒后驾驶川SS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川区环城路(原魏复路东岳电厂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赵富财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徐在江(男,通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3596,准驾车型C1。2021年10月23日14时36分,徐在江醉酒后驾驶川S17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蒲家镇汉渝街加油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徐在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万海峰(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0052,准驾车型B2。2022年08月17日06时30分,万海峰醉酒后驾驶川S20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通川区元九大道嘉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万海峰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柳俊洪(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2413,准驾车型C1E。2023年10月02日20时39分,柳俊洪醉酒后驾驶川SR1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柳俊洪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要是进了这个名单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被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人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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